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其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从官方文件上认可了顺风车出行的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一系列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由于主体的增加、法律关系的杂揉、针对性法规的欠缺等原因,该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比传统的交通事故要复杂得多。顺风车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了许多受害人的难题。
案例介绍
2020年4月15日,王某(化名)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了张某(化名)的顺风车,并向平台支付了拼车费。在出行过程中该车与苏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张某和苏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座位险,苏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顺风车平台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后,王某家属将张某、苏某、顺风车平台、三方保险公司诉诸法院。
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张海东律师带你学法
问:顺风车乘客和驾驶员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顺风车为私家车,不具备营运性质,但是确实在出行中收取了部分拼车费,所以双方兼具合同关系和搭乘关系,乘客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多数是按照基于搭乘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或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本案中,法院也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判决的。
问:顺风车乘客和顺风车平台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顺风车平台向车主与乘客提供在线合乘信息撮合服务,并从中收取少量服务费,乘客与平台之间更符合中介合同关系的特征。本案中法院的说理部分认定:“网约车的性质为经营活动,顺风车的性质为互助行为,顺风车平台通过提供供需信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但该服务费的收取并不同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收费行为,顺风车平台与合乘乘客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问: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责任?
答: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顺风车平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以司法实践中按照一般侵权的过错原则处理。如果顺风车平台提供了撮合服务,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包括审核驾驶人的证件有效性、车辆的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那么顺风车平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顺风车平台并不实际支配机动车,无证据证明平台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问:受害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这是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通俗的讲,就是先走保险,保险不够的根据事故责任由侵权人补足。就本案而言,受害人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因为顺风车平台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承保通过平台预约的顺风车出行过程中,驾驶员或乘客在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所以,除了一般的责任人外,可以向公众责任险承保人主张赔偿,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损失。 投稿人:张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