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和许某系一对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梁小某刚满5岁,近两年梁某与许某关系严重恶化,从去年9月开始二人分居两地,梁小某跟随母亲许某生活。自去年12月开始,梁某对梁小某不闻不问,拒绝向许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许某无奈于今年8月以梁小某的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梁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
虽然梁某与许某尚未离婚,但梁小某仍然有权向其父亲主张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
案件结果:
本案中许某举证证明了夫妻二人自去年9月分居以来孩子跟随其生活的事实,梁某也承认其从去年12月到今年8月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梁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梁某支付梁小某9个月的抚养费。
投稿人: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