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问,我来答|放在楼道里的收藏品丢了,告物业公司法院会支持吗?

诚和小编 2022-07-11

小区业主称,其将含有多张银行存折的物品堆放于自家门口楼道内,后发现物品丢失,经核实得知系小区物业公司清理后变卖,故其欲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法院会判决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请?

 案件简介:

王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多年的闲置不用的雨靴放至方便袋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雨靴内藏有的多张银行存折约10万元人民币。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方便袋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方便袋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王先生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方便袋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请求。首先,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王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其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后物业公司人员发现王先生门口楼道内包括有其他户堆放闲置不用的物品,所以进行了拍照之后进行清理,王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后反映丢失财物。综上,王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后双方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及调解。

律师了解事件经过进行调解

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王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王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10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首先王先生要举证证明10万元存款放在雨靴里的事实等案件事实,且与律师了解事实亦不相符,故如诉讼解决,法院对王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会支持。另,王先生也并不知道银行存款是否确实丢失,银行存折所有人也可以去银行挂失,重新办理银行存款。

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吴振国律师带你学法

一.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得随意占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可以看出,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二、随意占用或需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积极履行业主业务,避免发生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承担起对于全体业主的管理及服务责任,作为业主,亦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本案中,物业公司为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提前通知小区业主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中的私人物品,属于履行物业管理的必要措施。小区业主根据通知积极配合清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既是履行业主义务,亦是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王先生楼道内随意放置物品行为,亦会影响他人正常通行,还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风险,实属不该。

                                                                                                                  投稿人:吴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