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务会计的司法需求

诚和小编 2022-07-14

李端林

 

摘要:法务会计是一门涉及会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在 西方已经进入了良性发展的阶段,而在中国内地仍然是个新名词。法务会计的内容丰富,包括司法会计、企业税务会计及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等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务会计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无论是在法律实施领域,还是在诉讼、非诉领域都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发展  法务会计内容  司法需求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 )是指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 审计学、证据学及侦察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并以特定的方法和程序来处理特定 的法律事务的一门交叉学科。从学科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一门科学,是以法学、 会计学、证据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为基石的边缘学科,为满足特定的理论需求, 其具备作为一门科学的理论体系;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一门应用 科学,其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运用特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解决特定法 律问题或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学科。

 

(二)、法务会计的发展

1 法务会计在西方

从历史渊源上看,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在二战期 间,美国FBI曾雇佣了 500多名会计师做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 5. 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在1946年,美国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默瑞克.派 勒博特首次将“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词来使用。20世 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美国经济的起飞与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在与经济犯罪 与各类欺诈活动的反复斗争中,法务会计曰益受到重视并得到发展。

随着安然、世通等大公司财务丑闻爆发以及安达信破产之后,在美国的注册 会计师们正在经受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的同时,法务会计却迎来了 难得的发展机遇。在美国前100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 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初入行的法务会计师月薪在3万美金左右,资深的法 务会计师月薪可达11万美金。至少有25家美国大学的商学院面向在校学生与社 会在职人员开设了法务会计系列课程,有关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方兴未 艾。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美国,无论是法务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运作、法务会计的 学术研究、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训,还是法务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都正处在一个 良性发展的时期。

2 法务会计在中国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院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1990年10月15日,吉林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这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正式诞生。在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务会计已经得到了发展,在内地“法务会计”仍然是个新名词,但法务会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其必将在上海、北京、广州的城市先活跃起来。

随着我国加入WT0后,更加强烈要求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来界定社会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大量出现,并在—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从业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致使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对法务会计有着强烈的需求。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业务,来适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济复杂化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的需求。目前,国际会计事务所已经将触角伸进了内地市场,其客户主要来自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国加入WTO之后,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投资者需要第三方来提供一些保障,降低投资风险。

 

  (三)、法务会计的内容

1、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是了侦查审理涉及会计业务的案件而组织实施的法律诉讼活动,是为了检查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物资或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会计问题而组织实施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

2、社会公正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家综合运用财务、法律以及证券、税务等专业知识,为特定的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相应的法律事务。该领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需要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独立、公正的专业结论。

   3、企业税务会计。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国家税务会计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以及纳税所得额等计算方法的差异,使法务会计在企业税务领域产生极大的作用。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进行涉税事项调整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再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又融入财务会计之中,编制并报送纳税表报。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纳税筹划,也应属于税务会计。

4、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企业由于购销合同的履行、货款结算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方式解决,都需要法务会计参与处理。

5、保险赔偿理算会计。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人类承受的各种风险日益增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转受者,其应依法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理算,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6、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依据有关国内法律及国际法律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务的责任归属、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及法律适用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是对发生的海损事故,正确确认有关各方的损失额,再根据事故责任,由肇事船主向对方赔偿。完成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算、确认。

7、基金会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将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都将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会有相应的会计记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将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急需开展的工作。

8、物价会计。根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 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 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法务会计的司法需求

 

(一)、法务会计与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四个环节。在立法过程中,会计、 法律等专家、学者,可能作为立法成员、助手、参谋,就涉及的财会问题或法律 问题,参与制定、表决,或者提出意见等,故在立法过程中法务会计也有存在的 价值;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守法和执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人可通过协 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就其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法务会计可提供相应的调 查、取证、咨询等服务;如果这些问题直接或前述方式未能奏效而诉至法院,或 者有关主体严重违法而触犯刑律,则应按司法程序解决,就其涉及的财会专门问 题,法务会计可提供相应的专家证言服务。可见,在整个法律过程中,法务会计 无论是在立法环节,还是在守法、执法和司法环节都能发挥作用,目前主要在司 法环节,并已有向立法、守法和执法环节大力推进之势.

总之,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 专业支持的会计服务活动。这里的法律事项,是指等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 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如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会计舞弊等。

 

(二)、诉讼与非诉讼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根据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分为诉讼法务会计 和非诉讼法务会计,由此构成法务会计的两大分支。所谓诉讼法务会计,是指对 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会计专业服务,它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 序和证据规则,法务会计人员常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所谓非诉讼法务会计, 是指对采用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会计专业服务,它没有严格的 程序和规则,其内容主要是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方式灵活多变,甚至 由解决问题扩展到预防问题的发生,如舞弊预防、损失预防和改善公司内控制度 等。从另一角度来看,诉讼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在司法环节提供的专业服务,而 非诉讼法务会计则是其在守法和执法环节发挥作用。

目前国内外主流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括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业务分 支。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过程 中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调查会计业务主要涉及调查犯罪行为证据、要求获得或拒 绝给予赔偿两个重点领域。在笔者看来,诉讼法务会计提供的专业服务就是诉讼 支持业务,而非诉讼法务会计与调查会计之间其业务内容表现为交叉关系,总体 上看,前者的业务范围比后者宽广。

(三)、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

法务会计常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等身份活跃于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审理与上诉等各个环节,其提供的诉讼支持业务内容广泛。根据张苏彤的考察,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主要包括诉讼风险评估、相关文件来源分析、收集重要书证、相关会计资料文件鉴定、出席预审协商会议、参与诉讼策略制定、与证人面谈、 律师辩护状相关会计问题咨询、参与谈判、评论对方专家报告、准备详细陈述报 告、在法庭陈述专家证言等服务项目。根据其性质不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 务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诉讼粍时费力,如若败诉将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起诉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如果提起诉讼,法务会计人可进一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从会计事实和证据角度,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制定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

2、审查、鉴定和收集财会事实证据。法务会计精通会计实务,熟悉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其专业特长可迅速、准确地收集、恢复和固定相关的财会事实证据,发表具有说服力的专家意见,以支持委托当事人一方的诉求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同时,通过对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审查、鉴定,以去伪存真,协助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律师等及时查清相关的财会事实,为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的正确处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咨询及参与谈判.在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处理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 当事人及律师等可能经常遇到有关的财会问题,需要法务会计人员随时提供帮助。因此,有时法务会计人员受聘为他们的专业顾问,为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或专项调查。如果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法务会计人员往往作为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助手参与协商谈判,以澄清有关的财会事实。

4、会计与审计准则遵守情况的认定。在弄虚作假等会计违法犯罪案件中, 对于虚假财务信息是否由于会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会计和审计人员的 行为是否遵守了公认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是认定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前 提。因此,在这类案件的财会事实查证中,法务会计人员的首要职责就是对会计 与审计准则的遵守情况进行认定,为法律工作者办案提供有力的专家证据。

5、损失计量。在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或纠纷处理中,关于如何确定损失范围、损失内容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专业性强、争议性大,常常使当事人及其律师倍 感困苦。在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曾经提出的损失计算方法不下七种。选用方法不同,损失计算结果往往也有所不同,甚至差异很大。这就给案件或纠 纷的解决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将该种难题交给专业人士更为适当和富有效率。在 美国,涉案律师可以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案件的损失计算活动,一方面与 律雨进行充分沟通、检查相关书证,形成对案件的初步评价,并进一步确定损失 范围考察计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检查对方专家所 提出的损失报告,并对其主张中的优势和弱点进行分析,拟定相应对策。因此, 诉讼中利用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以解决损失计量问题,已成为法务会计的一 项主要业务。

6、出庭作证与质证。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发表专家意见,进行说明、接受询问或质疑,并就财会事实方面的问题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专家对质, 以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是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业务。

 

三、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 法务会计司法应用的历史回顾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应建立了解决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自己的专家证人,各自就案件中的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并出庭作证与对质,通过严格的交叉询问与辩论,以尽可能揭示案件的财会事实真相。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没有质证权。

我国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又称司法会计制度,最初是八十年代中期由检察院系统适应查办经济案件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业务主要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即审验涉案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就相应的财会事实出具鉴定意见或结论。这就是我国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一种初级模式和实践。显然,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尤其在鉴定意见对案件认定起决定性作用时,鉴定人的选择显得极为重要。所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拥有这项权力,则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就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因为,虽然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或结论进行询问、质证,但由于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流于形式。另外,法官并不比当事人具有判断鉴定人优劣的能力,当鉴定结论出现偏差时没有其他专家参与质证则难以发现,从而容易造成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先进作法 对我国的司法会计制度加以改进,以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功能。实际上, 我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和《行政诉讼证 据规定》第48条对此已作了一些初步规定。今后我国法务会计不仅仍将提供会计鉴定服务,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家证人服务,在两种服务的中立性与依附性的矛盾运动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法务会计的司法需求展望

1 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专家证言为一种证据形式。虽然民事与行政证据司法解释已规定,专家证人可以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进行说明,但其身份和说明的法律性质未予明确,必然影响专家证人作用的发挥。另外,刑事证据、仲裁程序等法律仍欠缺专家证人的相关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应该参照英美法系的做法,确立专家证人为特殊证人,可以意见形式提供专家证言,将其纳入证人与证人证言项下,作为其特殊形式。

2 明确专家证人的质证权。专家证人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须具有向对方专家证人、鉴定人询问与质证的权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询问与辩论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官的“兼听则明”。

3、明确鉴定人、专家证人提供鉴定意见与专家证言时,必须陈述其所依据的事实或假设,不得遗漏相关的重要事实。这样,才能增强其意见的科学性与可信性。

4、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选任„鉴定人除法院指派、聘请外,应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共同指定鉴定人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当事人达成的选任鉴定人协议来指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的选任则完全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对其资格予以审查。此外,应允许个人成为鉴定人,而专家证人则都由个人充任。

5、明确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许多情况下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鉴定人制度中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并且个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加强鉴定中的责任约束,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黄申,《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探析》,财会月刊,2000第6期

2 卡继红,《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的认识与思考》,华东经济管理, 2003第17期

3、 李俊林,《会计信息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完善》,太原大学学报,2004第6

4、 陈慧慧,《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中国工会财会,2004年第4期

5、 文山东,《我国法务会计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第1期

6 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启示》,会计研究,2004第7期

7、 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