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承包了被告乙公司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最终结算造价11600000元,保修期截止至2017年1月30日。原告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被告乙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余款,2017年8月5日经对账被告乙公司尚欠工程余款2932650元未给付原告甲公司。经查,乙公司各股东出资期限早已到期,但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形。
案例评析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原告甲公司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乙公司使用,并与被告乙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乙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工程余款结算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截止2017年8月5日,被告乙公司尚欠工程余款2932650元,有工程计算审计单、协议书、工程余款结算补充协议等证据为证,原告甲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2932650元及逾期利息每月按1%计算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次,2012年7月13日乙公司在验资后2012年7月31日将920万元直接转入股东丙公司的账户;股东会决议股东刘某(化名)在退股后将刘某的投资款转给刘某,流水中也显示乙公司从公司账户分五次直接转入刘某个人账户总计820万元,但公司没有减资。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投稿人: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