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不断发展,直播带货、网络购物日渐普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品都是从网络上下单购买的,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性质特殊,消费者无法在下单之前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直播讲解、图片等信息进行判断,难免存在不合适等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就是我们所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网络购物是否均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几种除外的情况:(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物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是否应当完好?
答案是肯定的。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型使用痕迹;(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结语
为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退货权利的同时也对无理由退货进行了限制,因此律师在此提示您:1、网络购物下单前请注意商品的性质,向商家了解清楚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后理性下单;2、收到商品后,在尚未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退货前,小心查验,保持商品完好,避免出现因商品不完好导致无法退货退款的损失。
投稿人: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