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间,某公司某车间职工汪某某,因涉嫌伙同他人将公司材料私自外售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量刑建议高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面对几乎将当事人未来十年时光一键锁定的指控,辩护工作该如何破局?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李端林主任、张丽律师接受委托,通过长达数月对案卷的深度剖析、对策略的精准构建,最终让这起“铁证如山”的案件,迎来了颠覆性的判决结果。
从“十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这七年的刑期之差如何实现?本文将复盘这场惊心动魄的辩护之战。
第一阶段:庭前深挖——于细微处见真章,重构案件事实基础
1. 穿透式阅卷,发现指控逻辑裂缝
辩护团队受理案件后,并未急于定性,而是对数十册卷宗进行了多轮交叉审阅。他们发现,公诉机关以 “有无外出工单” 作为区分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核心标准:有工单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无工单部分则认定为盗窃。
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一划分标准过于机械。一方面,公司工单管理制度本身极不严谨,存在大量遗漏,无法反映工作全貌;另一方面,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由行为人是否利用 “职务便利” 这一实质要件决定,而非一份形式化的外出记录。
2. 关键细节整合,夯实“职务便利”证据链
为证明汪某某对车间材料具有实质的管理与控制职责,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从纷繁的笔录与供述中,梳理出以下颠覆指控的关键事实点:
钥匙保管人:汪某某实际保管车间钥匙,每日下班由其负责锁门;
生产安排权:作为班组长,负责每日生产任务分配、人员调度与流程监督;
废料临时控制权:根据公司流程,生产废料需统一回收,而回收前的收集、分类、临时堆放管理,由汪某某所在的班组具体负责。
律师将这些零散的细节,整合成一条清晰的 “职务行为链” ,有力证明了汪某某对涉案财物享有基于职务的 “管理、经手便利”,而非简单的“工作环境便利”,为定性辩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根基。
3. 理论与类案武装,预设辩护逻辑框架
团队检索并研究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类似的 “窃取型职务侵占” 判例,特别是那些成功将内部人员类似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同时,深入研读刑法理论中关于 “职务便利”内涵、“实际控制”标准 以及职务侵占罪保护 “双重法益” 的论述,初步形成了 “全案应整体评价为职务侵占一罪” 的核心辩护思路,并完成了首份详实有力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阶段:庭审交锋——精准狙击指控要害,主导法庭辩论走向
1. 直击要害:破解“工单定罪论”
庭审中,公诉人坚持“外出工单”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辩护律师当庭指出:
“工单仅是公司内部管理的记录工具,其有无与完整与否,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形成的实质控制力进行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大量未被工单覆盖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利用的正是其经手、管理材料的岗位便利。”
律师进一步出示证据,证明公司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存在漏洞,有无工单并非财物能否被运出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动摇了公诉机关赖以定罪的逻辑基础。
2. 构建替代逻辑:提出“职务行为链条说”
辩护律师没有停留在反驳层面,而是主动构建了一套更具说服力、更符合案件全貌的叙事逻辑:
技术员邹某某:利用开具领料单的职务便利,虚增需求,为犯罪创造物质条件;
班组长汪某某:利用管理车间、安排生产、控制废料的便利,将财物置于个人支配之下;
外勤人员丁某某:利用驾驶公车、外出作业的便利,完成财物的最终转移与销赃。
律师强调,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利用各自职务组成一个完整的非法占有链条,应作为共同犯罪进行整体评价,统一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3. 引入高阶原则:以“法理”提升辩护格局
在法庭辩论的最终阶段,律师将辩护观点提升至刑法原则层面,增强说服力:
引用“法条竞合”理论:指出本案行为如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应遵循 “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 的原则,优先适用更为特殊的职务侵占罪。
阐述“刑法谦抑性”:强调在部分事实存疑、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金额难以精确区分时,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整体认定为一罪更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运用“双重法益论”:阐明职务侵占罪不仅侵害财产权,更侵害了公司的内部管理秩序与信赖利益,比盗窃罪更能全面、准确地评价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阶段:庭后巩固——以专业意见推动判决落地
1. 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强化说理
庭审后,辩护团队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了逻辑严密、引证翔实的 《补充辩护意见》 。特别针对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关注的疑点,增设了 “公司书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显著差异” 一节,有力论证了为何不能仅凭纸面制度就否定汪某某在现实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事实。
2. 精细化量刑计算,提供裁量参考
在成功动摇定性之后,团队并未忽视量刑辩护。通过对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获谅解、立功等情节进行精细化、阶梯式的量化计算,向法庭清晰、直观地展示了,为何在职务侵占罪的框架下,判处三年左右的刑期是合法、合理的,为法官裁量提供了专业参考。
3. 成功结果:法院全面采纳辩护观点
辞旧迎新之际,法院作出了判决,文中明确指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予以更正……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不仅采纳了定性意见,也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情节予以了考虑。汪某某的刑期最终从建议的十年六个月,依法降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也相应调整。
辩护心得与启示:穿透表象的法律专业主义
1.敢于挑战定性,从根源上寻求突破
在重大刑案中,不囿于单纯的量刑辩护,而是深入分析构成要件,敢于从罪名定性这一根源问题上发起挑战,往往能开辟出更为广阔的辩护空间,取得颠覆性的效果。
2. 细节是颠覆性辩护的基石
从一把钥匙的保管权、一次生产任务的安排,到一份缺失的工单,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挖掘与巧妙整合,常常能构筑起推翻表面指控的坚实堡垒。本案的逆转,正是源于对“职务便利”细节的深刻证明。
3.构建体系化的辩护逻辑
成功的辩护不是散点式的反驳,而是需要构建一套逻辑自洽、覆盖全面的替代性叙事。本案通过创立 “职务行为链条说” ,不仅破解了指控,更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整体事实图景。
4. 善用刑法原则提升说服维度
将个案争议提升至法理与原则层面,运用“法条竞合”、“疑罪从无”、“刑法谦抑”等基本原则,能极大地增强辩护意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引导法庭从更高维度审视案件。
对企业与社会的启示:
本案亦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汪某某等人能长期作案而不被察觉,根源在于企业 “有制度无执行” 的管理瘫痪。内部控制的失效,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将员工推向犯罪的深渊。健全并落实内控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结语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一个横截面。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专业知识与极致努力,厘清是非曲直,平衡惩罚与救济。本案的成功辩护,是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专业素养、尽责精神与辩护智慧的集中体现。它再次证明: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专业、细致与策略,足以撼动案件的走向,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生希望。
在最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我们愿做那束执着的微光,照见细节,辨明方向,直至抵达公正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