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合伙与股权边界,化解百万索赔风险

诚和小编 2026-08-10

  前言

  一纸合伙协议,百万款项诉求,一场横跨两级法院的商事拉锯。

对方当事人手持《合伙协议书》,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包装为自然人合伙清算纠纷,主张返还投资款、分配利润计数百万对方诉求成立,我方当事人将承担巨额给付责任。面对法律关系混杂、证据繁杂的疑难商事案件,我方当事人深陷巨大的诉讼风险。

诚和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团队石万峰律师、张银律师、李端林主任等共同研究、办理此案,办案团队全面研审查案件事实、逐笔分析资金流水、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历经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阶段:拨开合作表象,锁定股东合作事实

委托之初,办案团队发现双方当事人间既有开设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的情况,又有公转私、私转公的情况,甚至有股份代持、股东隐名的潜在情况。案件事实杂乱交织,极易混淆合伙与股权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方当事人选取《合伙协议书》收据书面材料,忽略双方设立有限公司基础事实,片面主张自然人合伙关系,要求适用合伙清算规则返还出资、分割利润。办案团队未被孤立证据束缚思路,而是以双方合作流程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工商登记事实判定真实法律关系,从根源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基础。

第二阶段: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抗辩观点

办案团队检索《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与合伙混淆商事判例,明确核心法律观点:自然人合伙与公司股权出资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伙以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为基础;而股东合作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项目运营均依托设立的公司主体开展本案双方当事人间实质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关系。无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投资合伙清算、返还出资、分配利润的规则不适用于公司股东纠纷,对方当事人向自然人主张返还出资、分配利润,属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双重错误。

抗辩逻辑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分,一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当事人要求返还投资、分配利润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阶段:二审法院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一审败诉后,对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针对上诉请求进一步完善二审代理思路,加固抗辩体系:律师团队再次梳理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收款记录公司银行流水,申明对方当事人系公司隐名股东,出资款项虽有我方当事人出具收据,但实为对方当事人对公司的出资双方间的合作根基是公司主体经营,双方间不存在独立于公司之外的自然人合伙。对方当事人混淆两类法律关系,起诉对象、请求权基础全部错误。

律师团队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依法认定对方当事人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而不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合伙人身份。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观点,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尘埃落定,我方当事人的百万索赔风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