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是一名普通农民工,因工伤导致十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不得不走上维权之路,先后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赔偿1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用人单位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度陷入“胜诉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对于一个因工伤残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二、律师抽丝剥茧,发现关键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代理人张海东律师并未因终本而放弃,而是继续梳理用人单位的经营及投保情况。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曾为受害人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算的赔偿金额近6万元,且相关理赔款已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然而,用人单位收到理赔款后并未支付给受害人,而是将款项转移,导致当事人仍未获得赔偿。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发现成为案件转折点。张海东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虽然执行程序暂时终结,但保险理赔款属于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来源,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三、诉讼策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在充分收集证据并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海东律师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支付给用人单位,但该支付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决定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当事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四、庭审焦点:一份“签字”的授权材料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载有当事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及收条,主张当事人已明确同意将理赔款支付给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不应再次赔偿。
张海东律师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从未签署过上述材料,对理赔事宜并不知情,相关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律师随即申请对上述材料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及收条上的签字与当事人本人签字样本不一致,确认并非当事人本人签署。该鉴定意见成为案件关键转折点。
五、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未核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据非本人签署的材料将理赔款支付给用人单位,该赔付行为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向当事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已支付款项由保险公司自行向用人单位追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支付了相关款项。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大部分维护。
六、案例评析
本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到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前后历时两年多,法律关系复杂,程序交织。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理赔款,是否还应再次向受害人支付?
张海东律师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抓住“当事人签字非本人所签”这一核心事实,成功证明保险公司此前的赔付行为不能对抗受害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帮助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执行终本不等于权利终结,律师应继续挖掘财产线索和替代性救济路径;
2、雇主责任险并非仅保障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受害人可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3、笔迹鉴定等证据手段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
4、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即使已支付理赔款,仍可能承担再次赔付责任。
七、结语
2026年9月15日,当事人专程送来一面锦旗,上书“铁肩担道义 倾心护权益”十个大字,这正是对张海东律师执业精神的最好诠释。在当事人几乎陷入绝望之际,张海东律师没有因执行终本而止步,而是另辟蹊径,从保险理赔入手,通过笔迹鉴定还原事实真相,最终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
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执着”的执业理念,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在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及执行救济领域的综合专业能力,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中的责任与担当。